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民國98年11月16日98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3月18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0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9月9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9月6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本校「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獎勵金係為教育之目的,嘉勉在學研究生優異表現、協助其 安心向學,提升研究生之研究知能及學術水準。其經費來源,由本校校
務基金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 本所研究生獎勵金屬獎助金性質,作為獎優、扶助經濟弱勢及補助個人
研究之用,不具負擔,非為勞務報酬。領取本項獎勵金者,得兼領其他
獎助學金。 第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
滿一年)者,不得申請及受領本獎勵金。 研究生受領獎勵金期間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停止受領獎勵金,並應繳回 溢領款項。
第五條 獎勵金之核發將分為「新生獎助」、「基本獎助」和「特別獎助」三部分。 「新生獎助」部分為協助碩、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熟悉並安心投入學習和 研究,減少其生活負擔壓力;「基本獎助」部分為鼓勵碩、博士班二年 級以上同學持續努力以期達成學習研究目標;「特別獎助」部分由各指 導教授依獎優、扶助經濟弱勢及補助個人研究之原則向所辦推薦。
第六條 獎勵金之分配: 「新生獎助」部分:依照碩士班新生每人 30000 元/年,博士班新生每 人 40000 元/年,發放之時程由所辦彈性調整。
「基本獎助」部分: 以校方核撥本所獎勵金總額扣除「新生獎助」部 分後餘額的 55%,依博士直升生/博士一般生/碩士生:1.2/1.0/0.6 之比 例,獎助碩、博士班二年級以上研究生。 「特別獎助」部分:以校方核撥本所獎勵金總額扣除「新生獎助」部分 後餘額的 45%,獎助審核通過的研究生。 各研究生獎勵金,由所長指派所內專任教師組成之獎勵金分配小組進行 審核分配。實際發放金額,由所辦視校方核撥金額調配。
第七條 本所所務會議依據本施行細則執行獎勵金之備查,以及研究生有關獎勵 金之申訴。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送生活輔導組備查,自發布日施 行;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皆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